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环罚字[2016]55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备用锅炉项目(1套410t/h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需要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备用锅炉项目(1套410t/h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的生产; 2、处以罚款四万八仟元。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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