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20〕07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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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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