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15号 |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30%的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5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共计陆仟叁佰元整(¥6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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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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