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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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综执罚决字[2018]7-003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兴市新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厍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建造麟湖生态公园硬化道路、场地以及公共厕所等设施。该地块位于油车港镇马厍村,东面是毛家港、南面马厍港、西面是绿地、北面是奥星路。目前该地块上有一处砖混结构公共厕所以及塑胶、石板铺面道路和场地等建(构)筑物,均已建造完成并投入使用。经嘉兴市秀洲区土地勘测信息中心测量,被处罚人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060.8平方米,其中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164平方米,塑胶、石板铺面道路和场地面积为2896.8平方米。2018年4月20日,经秀洲区国土分局认定,被处罚人非法占用的3060.8平方米土地,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农田、园地、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人非法占用的土地3060.8平方米,其土地利用现状为:2330平方米耕地、315平方米园地、416平方米设施农用地。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我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并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060.8平方米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60.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896.8平方米的塑胶、石板铺面道路和场地、164平方米的公共厕所等及其附属设施;3、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60.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整(¥61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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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详情 |
2 | 秀综执罚决字[2018]7-001号 |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兴市新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在秀洲区油车港镇环湖西路西侧、圣堂港南侧,开工建设油车港镇生活污水管网工程2#泵站,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整个泵站呈正四边形,长50.00米,宽30.00米,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包括一间附属用房,为不规则形状,一层,面积为199.19平方米;一间泵房,为长方形,一层,长11.44米,宽10.74米,面积为122.87平方米,房屋结构都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另有一些围墙和绿化等构筑物。被处罚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号为浙中咨询[2018]001号)显示该处工程的总建设工程造价为3065939元。在调查过程中,被处罚人提供不出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2018年3月28日,嘉兴市规划管理局秀洲区分局联系函认定:“油车港镇生活污水管网工程2#泵站工程存在未批先建情况,该建筑位于油车港镇城镇规划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取消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限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二)处总工程造价百分之五(3065939×5%=153296.95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贰佰镹拾陆元镹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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