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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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3号 |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查,你单位未为王春方等104名劳动者缴纳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下达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普人社监令字[1808120028]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普兰店太山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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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 详情 |
2 | 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2号 |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查,你单位未为张彬等8名劳动者缴纳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下达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普人社监令字[1808120026]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普兰店太山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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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 详情 |
3 | 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5号 |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查,你单位未为张振凯等26名劳动者缴纳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下达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普人社监令字[180812002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普兰店太山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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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 详情 |
4 | 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4号 |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查,你单位未为曹余春等11名劳动者缴纳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下达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普人社监令字[1808120024]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普兰店太山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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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 详情 |
5 | 大普市监罚字〔2017〕50号 | 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普市监罚字〔2017〕50号关于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福;身份证号:210225********0211;住所:辽宁省大石桥市长安里22号1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QEXRGX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冷藏冷冻食品)、酒、糖茶、农副产品、水产品、豆制品、保健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7月13日,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湾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中英文标签不一致和变质食品。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湾所所长曲毅指定石研、宫元馨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中英文标签不一致和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13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2017年7月13日,消费者在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别购买了糯玉米两袋,其中一袋真空包装已漏气,肉眼观看其里面玉米已经发生霉变;福佳小麦啤酒两瓶,英文标签标注保质期至:2017年11月20日,中文标签标注保质期至:2017年11月19日。糯玉米是2017年5月31日,沈阳市海山蔬菜配送中心给当事人送的货,共购进120袋,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5元/袋,销售了85袋;福佳小麦啤酒是2017年4月7日,沈阳香堤酒业有限公司给当事人送的货,共购进120瓶,购进价格7.5元/瓶,销售价格9.8元/瓶,销售了116瓶。2017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未发现已霉变的糯玉米及中英文标签不一致的福佳小麦啤酒。截至当日被查获止,当事人共销售已霉变糯玉米1袋,货值5.5元,违法所得1.5元;中英文标签不一致的福佳小麦啤酒2瓶,货值15元,未纳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事实是当事人、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证据五: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购进120袋“糯玉米”、120瓶“福佳小麦啤酒”凭证;证据六:购物小票复印件:证明举报人在该超市购物的名称、数量、零售价情况;证据七:商品照片现场照片,证明举报人购买的食品情况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2017年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普市监罚告字〔2017〕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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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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