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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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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000152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善)罚字〔2021〕65号当事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2982N法定代表人:曾志文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2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生产。你单位营业执照地址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你单位主要从事地板生产,生产过程中涂漆、冷压、贴面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发现冷压、贴面工序单独设置一间车间,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善)听告〔2021〕65号),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案件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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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详情
    2 善卫职罚[2020]017号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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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详情
    3 善市监罚〔2020〕120号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涉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经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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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详情
    4 善(消)行罚决字〔2019〕0077号 嘉善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的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堵塞消防车通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单位名称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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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详情
    5 善(消)行罚决字〔2019〕0078号 嘉善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的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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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详情
    6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2017年3月29日,位于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的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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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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