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362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向孔祥寅购买苗木,取得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和寿县板桥镇宏山园艺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以上27份发票金额合计2682810.00元。上述发票入账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你单位于2018年自行将上述发票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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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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