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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琳厨具

    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鄞州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12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2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统罚决字〔2020〕019号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统罚决字〔2020〕019号当事人: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鄞州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剑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2542007152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转交函〔2019〕140号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22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现已查明,你公司上报的2019年1-9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填报数为223408千元,检查数为152925千元,差错额为70483千元,差错率为46.1%。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以下账户:收款人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收款人账号:1900010104000657533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省统计局2020年4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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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详情
    2 甬鄞市监处〔2017〕688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虚假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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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2

    序号 土地坐落 行政区 抵押面积 抵押土地用途 起止时间 操作
    1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葛家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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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3.5 工业用地 2010-06-17至2010-12-21 详情
    2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葛家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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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3.5 工业用地 2010-12-28至2011-12-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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