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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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库工商库字处字〔2016〕第73号 | 巴州库尔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的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摸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已经实施了在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行为事实成立,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香梨大道支行(户名:库尔勒市财政局,帐号:301002912902640418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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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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