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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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1]77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77号(柯)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3471620N法定代表人:周静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绍兴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人员对你单位开展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专项行动。根据绍柯环监(2021)监字第048-01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4月19日外排废水总锑浓度为156μ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的间接排放限值标准(总锑为0.1mg/L)。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90号(柯))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或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环保局账号:39487502807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我局将根据预留信息开具电子发票并告知,逾期未收到的,可向我局执法队或财务室414核实查询。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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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2 | 绍税稽罚[2020]55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制造费用-电、其他”、“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中列支职工宿舍水、电、气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计38131.23元(其中:2016年度15581.07元,2017年度17595.91元,2018年度4954.25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2018年期间,在“管理费用-其他”明细科目中列支员工上、下班租车费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计3238.8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3、2017年期间,无合法入账凭证列支费用计19500.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4、2018年5月期间,销售废物料(废镍网)取得含税收入431693.00元,至检查日止,未申报纳税,未进行纳税调整。5、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向零星个体客户提供打小样业务,取得含税收入34314.98元,至检查日止,未申报纳税,未进行纳税调整。6、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中列支用于企业法人的家庭个人消费,其中:2016年17250元,2017年180620元,2018年311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进行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2016年-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处以罚款65678.89元,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罚款3283.94元,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28750.00元,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152811.00元。以上合计处以罚款250523.8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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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详情 |
3 | 绍市环罚字[2019]115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15号(柯)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N法定代表人:周静地址:滨海工业区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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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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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891000220 | 李祖荫 |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 760 | 无效 | 2018-09-04 |
2 | 20210121 |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162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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