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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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人防决字[2020]第10号 |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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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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