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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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51号 |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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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1〕26288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19时49分,浙FQ7889自卸货车(3轴)行经G228(228国道)丹东方向K3588+9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36吨。7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5日对王化尚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湖市鑫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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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3 | 嘉路政罚〔2021〕26290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7日13时56分,浙FQ7889自卸货车(3轴)行经G228(228国道)丹东方向K3588+9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91吨。7月2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5日对王化尚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湖市鑫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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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4 | 嘉路政罚〔2021〕26275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5日8时53分,浙FQ8819自卸货车(3轴)行经S202(202省道)乍浦方向K12+6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05吨。10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对裴荣山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湖市鑫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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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5 | 嘉路政罚〔2021〕2616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3日10时40分,浙FV0988自卸货车(4轴)行经翁金线与海港路十字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S101省道平湖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6.6吨。2021年2月23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2月23日对丁永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湖市鑫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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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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