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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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国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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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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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湖光山舍田园农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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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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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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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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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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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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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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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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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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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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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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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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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黄国生、应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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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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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海锦投资中心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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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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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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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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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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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191执恢7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2 | (2020)赣0124执693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3 | (2020)赣0103执161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9 | 详情 |
4 | (2019)赣0103执234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5 | (2019)赣0112执88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8 | 详情 |
6 | (2018)赣0191执恢5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7 | 详情 |
7 | (2017)赣0121执88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7 | 详情 |
8 | (2016)赣0121执1429号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1 | 详情 |
9 | (2014)南执字第00363号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7-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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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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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4民初35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海根 黄国生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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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本院受理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24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进贤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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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2 |
原告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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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4民初35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黄国生 应淑华 黄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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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应淑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24民初35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进贤县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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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3 |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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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4民初35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黄国生 应淑华 黄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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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本院受理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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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4 |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腊生、应淑华、刘添文、黄国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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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16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黄国生 黄腊生 刘添文 应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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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腊生、应淑华、刘添文、黄国生:本院受理的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1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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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5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应淑华、黄腊生、刘添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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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3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黄国生 黄腊生 刘添文 应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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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应淑华、黄腊生、刘添文: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金4648956.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648956.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64895.62元和律师费23200元;三、被告黄国生、应淑华、刘添文、黄腊生对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59元,由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应淑华、刘添文、黄腊生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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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6 |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昌鑫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淑华、黄国生与南昌海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海根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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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民初225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鑫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应淑华 黄国生 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昌海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黄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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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琦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昌鑫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淑华、黄国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南昌海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海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24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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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7 |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应淑华、黄腊生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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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3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黄腊生 应淑华 黄国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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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国生、应淑华、黄腊生: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79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代偿款4648956.27元;支付违约金464895.62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3200元。并对前述款项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黄国生、应淑华、刘添文和黄腊生对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清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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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8 |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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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民初12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淑华 黄国生 黄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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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24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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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9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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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民初12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淑华 黄国生 黄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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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本院受理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2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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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10 |
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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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民初12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淑华 黄国生 黄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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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海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根、黄国生、应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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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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