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市国税稽 罚 〔2018〕 4 号 | 天水市国税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追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512.7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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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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