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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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创秋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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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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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星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水韵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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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星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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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孝清、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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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黄孝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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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国鑫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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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鑫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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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罗亚莉、鲁唯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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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罗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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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白桦与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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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白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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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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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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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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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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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仇多兵、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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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仇多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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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罗亚莉、鲁唯、刘美平诉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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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刘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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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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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2593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二深圳市富程瑞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深圳市瑞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深圳市瑞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晨龙 第三人- 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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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12 | 2020-03-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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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712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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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67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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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6762号 | - |
原告- 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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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762号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1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7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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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2022)粤0305执662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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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6627号 | - |
原告- 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众创秋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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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627号深圳众创秋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众创秋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5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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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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