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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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5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宁波芬畅凝科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为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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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详情 |
2 | 甬环宁罚[2020]第95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宁罚〔2020〕95号当事人:宁波芬畅凝科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62912320D法定代表人:娄鹏华地址:宁海县强蛟镇北湖西路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香精香料加工生产,于2013年5月在宁海县强蛟镇北湖西路建成并投入生产,2013年12月26日取得《关于的审批意见》(宁环建〔2013〕222号),并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混配—搅拌—灌装—包装—出公司,主要污染物为搅拌、灌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建有废气治理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混配车间东北角及西北角大门均处于开启状态,有机废气通过大门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张,证明你公司搅拌、灌装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现场情况。2、2020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地址、生产情况及搅拌、灌装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现场情况。3、2020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搅拌、灌装工序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事实。4、其他证据: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2020年12月7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宁罚告字〔2020〕9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0年12月14日送达。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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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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