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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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市监处字[2020]143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0〕46号当事人:广州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57755122R住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瑞峰一街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张显军成立日期:2011年7月4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20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单位售楼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发布有以下内容的广告:1、宣传单张上写有“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三面环山,南面流溪河,背靠马仔山森林公园,集山水一体,玉带缠腰,坐靠太师椅的风水宝地”等;2、广告展架上写有“最宜居最具投资潜力”、“最近广州市区的从化楼盘”、“二十分钟,瞬达繁华”、“白云东超低密度水景大盘,20分钟即达市中心”、“距广州天河中心区仅30分钟车程,距白云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离珠江新城仅30分钟车程”、“不久的未来将奇货可居,价值无限”等;3、广告宣传单上未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该单位现场未公示房价,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也未查获有效的成本票据,依照法律法规,我局于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销售中心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信息的行为,不认定违法所得,不处罚款。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其紫泉流溪湾的商品房,其作为广告主从2019年1月起发布以下违法广告:在销售中心广告展架上使用了表示紫泉流溪湾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时间的广告语:“离珠江新城仅30分钟车程”、“距广州天河中心区仅30分钟车程,距白云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在销售中心广告展架上还使用了以下广告语:“最宜居最具投资潜力”、“最近广州市区的从化楼盘”、“白云东超低密度水景大盘,20分钟即达市中心”、“二十分钟,瞬达繁华”、“不久的未来将奇货可居,价值无限”。在办公楼现场的宣传册及宣传单张上使用以下广告语:“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三面环山,南面流溪河,背靠马仔山森林公园,集山水一体,玉带缠腰,坐靠太师椅的风水宝地”。当事人未在宣传单上载明预售许可证编号。根据当事人提供上述涉案广告展架、宣传册、宣传单张的广告费用票据,我局认定涉案广告费用为25300元。当事人于2020年5月1日发布公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资质;2、2020年4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经过;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票据1张,证明广告费用具体数额;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以及发布的整改公告,证明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020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太处告字〔2020〕第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含有用语“离珠江新城仅30分钟车程”、“距广州天河中心区仅30分钟车程,距白云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离珠江新城仅30分钟车程”、“最近广州市区的从化楼盘”、“二十分钟,瞬达繁华”、“白云东超低密度水景大盘,20分钟即达市中心”、“距广州天河中心区仅30分钟车程,距白云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以上数据不准确不真实,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用语“最宜居最具投资潜力”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用语“不久的未来将奇货可居,价值无限”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用语“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三面环山,南面流溪河,背靠马仔山森林公园,集山水一体,玉带缠腰,坐靠太师椅的风水宝地”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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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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