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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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市监处〔2020〕20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的使用过期“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当事人陈述过期“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未用于食品加工,但该食品添加剂在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衢乡渔村餐馆操作间内发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故当事人陈述不予采信。鉴于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无法计算,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论处,且当事人在得知情况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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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详情 |
2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08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衢乡渔村餐馆将易拉罐和被污染的塑料袋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至宁波市海曙区集士东路212号店面的垃圾桶内。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衢乡渔村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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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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