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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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公路罚[2017]03(41)10006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3519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8月30日00时06分车号为浙B35191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0K+0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2670千克,超限267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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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 详情 |
2 | (2017)甬北公共一决字第186号 | 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7年6月14日15时许,我中队执法队员依职巡查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云飞路丰树丰汇城工地门口时,发现一辆浙B356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该工地卸完混泥土后从大门驶出,由于车轮带泥运行,导致云飞路部分路面污染,经测量污染路面长6米、宽1米,合计面积为6平方米。经查该货车为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浙B356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被罚人名称: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予以处罚。罚款金额:1750元案件名称: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设置但未保持整洁、完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污水外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决定书文号:(2017)甬北公共一决字第186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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