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象市监处罚〔2021〕583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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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2 | 甬卫传罚〔2018〕009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419号的象山仁明眼病医院有限公司三楼住院部检查室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8月1日使用一瓶超过有效期的百能免洗手消毒液,上述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执行国家消毒管理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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