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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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元洪与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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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2民初1253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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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7 |
2 |
陈元洪与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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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2民初51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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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22 |
3 |
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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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02民初70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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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26 |
4 |
陈元洪与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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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02民初138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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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04 |
5 |
杭州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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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特36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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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14 |
6 |
杭州下沙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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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9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下沙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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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30 |
7 |
吴昌勇、陈元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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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59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昌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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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2 |
8 |
卫昭武、陈元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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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59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卫昭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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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2 |
9 |
袁洪、陈元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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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59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袁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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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3 |
10 |
杨德育、陈元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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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59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德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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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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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民初10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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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02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吴仕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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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仕良、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因区划调整,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仕良在未出资金额5000000元范围内对(2019)深国仲裁29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项下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7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7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部分向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金额44000000元范围内对(2019)深国仲裁29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项下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66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6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部分向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83元,被告吴仕良负担1165元,被告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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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浙0103民初10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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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02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吴仕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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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仕良、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102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仕良在未出资的500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以1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18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就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浙江凯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4400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以1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自2018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就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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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3 |
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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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37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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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371号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37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97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45,500元以及执行费17,85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查找,本院已在现场做了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2020年6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翠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15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但申请执行人因故没有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并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2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9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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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4 |
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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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3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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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371号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3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9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455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7855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001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徐连举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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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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