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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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8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28日15时2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前期场地修复平整工作,项目名称为杭州祥盛沥青拌和公司地块(004-003-078)及周边区域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工地于2021年08月开始施工。2021年10月28日,冲洗装运土方车辆的污水及基坑开挖上升的地下水流入工地西侧的沉淀池内,因沉淀池水位较满,工人通过一根水管将未沉淀的污水从沉淀池抽排至附近的支架水池,由于支架水池内水位上升,工人利用一根皮管将支架水池内的污水直接排放至杨岱溪,造成溪水污染,面积不可测量,经查证,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另经查证,因施工特殊性不能办理相关排水许可证,当事人已与杭州临安排水有限公司签订污水接纳处理协议,并根据污水管道情况说明铺设排污管道,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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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2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304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30日14时25分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位于杭州市钱塘新区海达南路555号的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未如实记录氯酸钾清退数量。该公司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该公司处罚壹千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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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详情 |
3 | 杭经开公(金)行罚决字[2017]1090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3日,金沙湖派出所民警在对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仓库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正在使用,且已经使用了1毫升的过氧化氢溶液(浓度>8%)进行出库登记,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在库的400毫升过氧化氢溶液(浓度>8%)的入库情况。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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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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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陈赵扬 | 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75 | 无效 | - |
2 | - | 任松洁 | 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33.4 | 无效 | - |
3 | - | 项海 | 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45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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