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市监处字〔2019〕279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发布和光堂爽身粉广告存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1000元;2、处以2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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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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