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地税稽罚【2016】60015号 | 县地税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4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3340.32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度、2014年度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0330.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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