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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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城管执罚〔2021〕第002-1号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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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2 | 攀城管执(建)罚〔2019〕第070号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的规定,同时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类》第5项中关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给予该公司处以工程造价305万元1%的罚款,计3.0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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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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