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市监管罚字〔2020〕01510号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燕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销毁在案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燕窝;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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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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