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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杰豪集团

    杰豪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永(消)行罚决字〔2019〕0247号 永嘉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的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时尚生活馆(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使用层数:地上第一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不属于审验范围,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时尚生活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时尚生活馆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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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详情
    2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8〕0191号 永嘉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的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尚品生活馆(法定代表人:戴德利,使用层数:地上办公楼一层,营业面积:290平方米,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营业面积290平方米不属于消防备案范围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尚品生活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杰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的杰豪尚品生活馆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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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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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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