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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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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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468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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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15 |
2 |
刘兴伦、樊春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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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6民终9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兴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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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25 |
3 |
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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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初16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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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07 |
4 |
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等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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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执484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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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6 |
5 |
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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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民初1309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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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3 |
6 |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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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202民初6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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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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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与婺源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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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民初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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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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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伦与樊春高、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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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02民初43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兴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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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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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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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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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21 |
10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数字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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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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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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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8执恢72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17 | 详情 |
2 | (2022)粤0305执189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08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1975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0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1671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1 | 详情 |
5 | (2021)粤03执556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8 | 详情 |
6 | (2021)粤0305执849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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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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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之一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久安富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久安富赢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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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之一周鸣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鸣华、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安富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安富赢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17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44.14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降低诉讼请求金额,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30044.14元,由被告周鸣华负担17922元,由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22.14元,其余480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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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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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久安富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久安富赢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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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周鸣华、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鸣华、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安富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安富赢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院联系人:郑媛媛电话:0755-866081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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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3 |
(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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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鸣华 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久安富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久安富赢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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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440号周鸣华、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鸣华、芜湖久安倍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安富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久安富赢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院联系人:郑媛媛电话:0755-866081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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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4 |
(2019)粤030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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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玉胜 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徐俊杰 余谦 李丽 王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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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365号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46483.67元;之后只计算罚息和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为: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0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4105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0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玉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对被告王玉胜所欠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玉胜追偿;四、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玉胜出质的存单(存款账号为280211152300020账户内的1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0.96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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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5 |
(2019)粤030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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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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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365号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46483.67元;之后只计算罚息和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为: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0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4105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0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玉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对被告王玉胜所欠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玉胜追偿;四、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玉胜出质的存单(存款账号为280211152300020账户内的1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亿美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红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俊杰、余谦、李丽、王玉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0.96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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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6 |
(2019)粤0305执278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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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788、27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湘兰 吴永帅 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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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788、2789号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吴永帅、黄湘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吴永帅、黄湘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788、2789号限制消费令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ADL295的奥迪牌车辆;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湘兰名下车牌号为黑AHA960的奥迪牌车辆;三、冻结被执行人黄湘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22801141401031528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四、冻结被执行人黄湘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500006701105042268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五、冻结被执行人黄湘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500040701107224710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六、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502600024083376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七、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浦发银行650200001001148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八、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中国银行171473745233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九、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500040701105526395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十、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500019401106099363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十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湘兰名下哈尔滨银行6224254512300397830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十二、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哈尔滨银行6224254510200082155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十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永帅名下招商银行6214864571276888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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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7 |
(2019)粤0305执27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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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湘兰 吴永帅 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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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788号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吴永帅、黄湘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1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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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8 |
(2018)粤0305执60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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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6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尧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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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6045号北京尧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021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60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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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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