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税稽三罚[2019]141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在2017年12月签订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910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73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共计27300元处以50%的罚款计136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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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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