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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翁井山

    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城西岗叶村岗顶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鹤市监处〔2021〕259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7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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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2 详情
    2 (鹤山)市场监管食罚〔2019〕3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局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一共有24箱怡寶饮用纯净水(12瓶/箱,净含量1.55L/瓶,生产批号均为20180525)待售,该批怡寶饮用纯净水标签标示委托方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路怡宝食品饮料园,瓶底处均标示有“忆宝饮用水”字样,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怡寶饮用纯净水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同日,我局对你店立案调查。2018年11月23日我局将标示委托方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怡寶饮用纯净水样品邮寄至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根据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显示,我局提供的样品与该公司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1、该公司产品有激光喷码,我局提交的样品瓶身无喷码;2、该公司产品瓶盖中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最后的工厂代号“英文字”在产品信息的表述中会相对应呈现,我局提供的样品瓶盖中生产日期及批号最后的工作代号“BF”,在产品信息的表述中未能呈现;3、该公司产品为怡宝饮用水,我局提供的样品瓶底为亿宝饮用水。经鉴定,涉案的怡寶饮用纯净水样品不是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和授权生产的怡寶产品,属于假冒物品。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该批号怡寶饮用纯净水被认定为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商品。你店未能提供涉案批号怡寶饮用纯净水的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你店负责人称涉案批号怡寶饮用纯净水是一些穿着怡宝公司衣服的人开着货车直接到该店上门销售的。经统计,你店共购进涉案怡寶饮用纯净水32箱,购进价格为29元/箱,销售了8箱,销售价格为36元/箱。因此,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152元,违法所得为56元。综上所述,鹤山市古劳镇润香百货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向你店送达(鹤山)食药监食罚告〔2019〕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各1份;2.《扣押决定书》、《扣押延期通知书》各1份;3.经营者阳冬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4.鹤山市古劳镇润香百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对阳冬林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6.依法扣押的怡寶饮用纯净水(详见《扣押物品清单》);7.《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各1份;8.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张。处罚决定:你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怡寶饮用纯净水;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罚款576元。本案罚没款合计632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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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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