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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2号交易广场5f0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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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7064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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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0-31 2020-05-11
    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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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8行审1085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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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18-04-30 2019-11-05
    3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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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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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3-19 2018-07-06
    4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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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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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12-11 2018-07-06
    5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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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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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9-20 2018-07-0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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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31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307执1002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09 详情
    2 (2018)粤1972执7064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11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执706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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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70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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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7064号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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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1
    2

    (2018)粤0308行审1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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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8行审1085号 -

    当事人- 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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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8行审1085号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你公司作出的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7]8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的部分,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8行审108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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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0
    3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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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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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之一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帆):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15,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以215,6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4日起计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61元、保全费1,607元,共计6,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承担8元,由被告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1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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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3
    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公告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查封裁定书等等(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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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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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帆):本院受理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民事裁定书、(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诉称,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与你方友好合作签订会议接待协议,你方已于2017年6月28日在嘉华酒店-广东现代展览中心3号馆C区成功举办4500人会议,你方总体会议接待服务费用为665670元,你方已于2017年6月23日向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50000元,剩余215760元的服务费本应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但支付期限满后经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均未果。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提交会议接待协议、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业务回单、深圳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明细、深圳市深证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款证明、深圳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字入账的授权、被授权人身份证、财产保全申请书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你方向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15760元;2.你方向广东嘉华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642.47元(利息以215760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7年7月3日起算至本金支付完毕,暂算至2017年9月4日。);3.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4.以上各项暂算至2017年9月4日共计217402.47元。(2017)粤1972民初108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点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17402.4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毛宇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颖怡、人民陪审员方肖君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黎淑君担任。本案定于2018年3月15日1 收起

    ... 展开
    2017-12-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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