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爽爽出行

    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子云路208号附12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勇、褚琼等与谢兴品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黔0422民初33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杨大忠
    李勇
    褚琼
    收起

    ... 展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3-01
    2

    熊武丽与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成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黔0422民初334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熊武丽 收起

    ... 展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30
    3

    李勇、褚琼等与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褚琼
    李勇
    杨大忠
    收起

    ... 展开
    - - -
    4

    李勇、褚琼等与谢兴品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杨大忠
    李勇
    褚琼
    收起

    ... 展开
    - - -
    5

    熊武丽与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成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熊武丽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黔0422执420号 普定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0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5民初1818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05民初18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一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1818号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一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一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车款223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一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9-17
    2

    (2021)浙0105民初1818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05民初18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一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1818号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一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爽爽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你公司未按约还款为由,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依法返还购车款223000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以22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1-07-0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