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金环罚字[2018]41号 | 淮安市金湖县环保局 |
1、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已超过两年,免于罚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非法生产)直至补办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对该单位的未验先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闵克新罚款伍万元,合计罚款贰拾伍万元;3、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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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详情 |
| 序号 | 列入决定机关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处罚日期 |
|---|---|---|---|
| 1 | 淮安市金湖县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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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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