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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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8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7月16日,当事人嘉兴市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路的经营活动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1年0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28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7月16日在嘉兴南湖区新丰镇人民路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改正,故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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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2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34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路211号一、二层的嘉兴市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嘉兴市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0661290000976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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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3 | 嘉南市监处字〔2017〕144号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过期的“康师傅”汤大师醇白什锦海鲜面6盒及德博干啤酒11瓶。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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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详情 |
4 | 嘉南公(新丰)行罚决字[2017]10166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13日以来,嘉兴市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员工窦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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