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4民初9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23 |
2 |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黑0602民初34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08 |
3 |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计化、刘振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8601民初2351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1-17 | 2020-06-01 |
4 |
崔运杰与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91民初21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崔运杰 收起
...
展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09-10 |
5 |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11执2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20-06-01 |
6 |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11民初79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9-03 |
7 |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91民初3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583号 收起
...
展开
|
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58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韩卫杰 被告-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委受理申请人韩卫杰与你单位(即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等案(案号:浙杭经开劳人仲案(2018)58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工资4587元,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九年一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1-07 |
2 |
(2016)浙0111民初7127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11民初7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造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6-11-2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