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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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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东路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虞土资监【2018】16号 区国土局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10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上虞海涂九六丘国有土地建造观景亭和3处管理房。至调查时,这些建造物已建成,上述4处共计占用海涂国有土地面积945.05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945.05平方米。经审核,所占用的土地位于上虞海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上虞海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8年3月21日被委托人冯益明询问笔录一份,承认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海涂九六丘土地的违法事实。2.2018年3月12日现场照片四张、2018年3月21日现场勘测记录及违法用地现状图各一份。证明了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包括现场位置、占地面积等。3.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项岳源和委托人冯益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身份情况。我局己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辨、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的海涂国有土地,限期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23626.25元)。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或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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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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