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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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北市监处罚〔2021〕07-21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二)罚款人民币720元。共计724.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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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详情 |
2 | 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07号 |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规格型号为﹝650×(430+180)×0.026﹞mm、﹝550×(360+140)×0.026﹞mm、﹝480×(300+120)×0.026﹞mm、﹝400×(250+120)×0.025﹞mm的塑料购物袋(留样品)各60个,价值合计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柒元贰角陆分(¥247.26),上缴国库;(四)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伍拾贰元柒角肆分(¥13052.74),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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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3 | 港北市监处字〔2020〕07-03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伞具,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3.2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187.5元。共计2710.7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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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详情 |
4 | 港北市监免处字〔2020〕57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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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详情 |
5 | 港北 市监 食罚〔2019〕42 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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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6 | 贵市监食罚〔2019〕3号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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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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