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津保监罚〔2018〕6号 | - |
上述欺骗投保、被保险人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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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详情 |
2 | 津银监罚决字〔2017〕25号 | 天津银监局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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