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椒市监处〔2018〕83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灯具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处罚款22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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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详情 |
2 | 椒市监处字【2018】83号 | 区质监局 |
2017年8月21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灯具(型号规格:YG1-1*36W)进行抽检。抽样的型号规格为YG1-1*36W36WG13220V-50HZ0.17A功率因素:0.95,生产日期:2017年1月,抽样基数为50支,抽样数量3支。2017年9月29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JZ17080276),检测结论显示:依据《浙江省灯具产品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谐波电流”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灯具进行复检。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是1711108063,检测结论为:依据国标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对所送样品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检验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于2017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生产了50个型号规格为YG1-1*36W的灯具。2017年9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的上述灯具进行抽检,并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LITEF-201702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谐波电流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12标准,依据《2017年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际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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