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市监南处字[2019]第G23号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二、责令当事人在十五天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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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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