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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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安监管罚(2017)03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9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派遣的劳务工孙亚飞于2017年6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在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吾悦广场镇海新城北区ZH07-07-27地块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后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于2017年9月4日经镇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你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包括孙亚飞等粉刷工在内的劳务派遣人员严格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掌握本单位劳务工的施工情况,对管道井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2、死者孙亚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1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孙亚飞于2017年6月24日在宁波市第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3、《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1页、《建筑工人(劳务用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等复印件3份3页,证明孙亚飞于2017年6月11日被你单位招入为粉刷工,并被派遣到吾悦广场镇海新城ZH07-07-27地块项目,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事实; 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11页,证明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将吾悦广场镇海新城北区ZH07-07-27地块项目Ⅰ标段劳务工程分包给你单位的事实; 5、《安全环境协议书》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单位劳务派遣工需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以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事实; 6、《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1页、《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2017年6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你单位承建的吾悦广场镇海新城ZH07-07-27地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事实;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单位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并在有效期内的事实;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5页,证明你单位具备相关劳务作业分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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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安监管罚〔2017〕030号 | 区安监局 |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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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安监管罚(2017)006号 | 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监管科移交,案源登记表(新)安监管源[2017]006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7月25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有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事故报告复印件1份、2017年3月7日、3月8日、3月17日、4月28日,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1份;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3.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有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 2、2017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新球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公司收悉了《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职教西路-兴慈八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3.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且无异议,承认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等情况; 3、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合法主体资格; 4、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复印件和甲方、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职教西路-兴慈八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的承接情况; 5、死者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死者与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 6、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1#、7#桥钢筋混凝土施工专项方案(发生事故的箱梁钢筋绑扎的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已编制施工方案; 7、补偿协议书、公司处理本事故赔偿事项人员的单位委托协议书1份,证明了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善后情况; 8、处理本次行政处罚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其他人员处理本次行政处罚事项的情况;本机关于2017年08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调查,本起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善后,对伤者进行了及时有效治疗,对死者及时承担了赔偿责任,危害次生后果未予发生,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适用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实施标准,按照比例折算,本案处罚金额为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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