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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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343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故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两项合计,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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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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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浙江华通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 245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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