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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航长城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1幢1单元113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1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6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姜风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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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503民初42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姜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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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24
    2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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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2民初294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启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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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10-14
    3

    李土万、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清远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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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02民监8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清远工程有限公司
    李土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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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07
    4

    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检修和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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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1执异9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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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6-30
    5

    曾庆海、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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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602执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曾庆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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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4-17
    6

    王宾、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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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民抗4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申诉人-王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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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5-28
    7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白笠琦,苏利等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陕西巨基工程有限公司结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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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5执异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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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3-27
    8

    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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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11执异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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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2-20
    9

    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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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111民初4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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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2-22
    10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清远工程有限公司、李土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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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02执异3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土万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清远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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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5-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112执恢26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10 详情
    2 (2021)粤0705执恢151号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22 详情
    3 (2021)湘0102执5236号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07 详情
    4 (2020)粤0904执恢271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31 详情
    5 (2020)苏0106执恢871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3 详情
    6 (2020)鄂01执583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5-20 详情
    7 (2020)苏1112执恢207号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7 详情
    8 (2019)鄂0106执恢287号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20 详情
    9 (2019)粤0904执1584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9-07-17 详情
    10 (2019)陕0526执恢536号 蒲城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11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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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81民初31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 当事人- 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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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881民初3194号】,因你通过电话无法联系、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47441.58元(含税)及利息(利息以229537.6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兴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166.64元,由被告负担16026元,原告已预交的32166.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602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026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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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2020)粤0111民初1457号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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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45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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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457号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王丽美联系电话:8300833883007436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533422532020-05-1410:09:24:598(2020)粤0111民初1457号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工程,广州市,有限公司,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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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3

    (2020)粤0111民初1457号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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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45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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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457号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1民初1457号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4月1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经办人:王丽美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电话:83008336、83007436、83007437。530261942020-01-1314:35:55:248(2020)粤0111民初1457号原告江西科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工程,开庭,有限公司,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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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4

    (2019)川0107执626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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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执626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 许楚 被告- 成都通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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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通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许楚申请执行成都通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626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九劳人仲案终字(2013)第01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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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9
    5

    (2019)渝0103民初75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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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3民初75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尼尔杰燃气有限公司 张明久 康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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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03民初7548号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尼尔杰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久、第三人康笃芳:本院受理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03民初754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96万元;2、判令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其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39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系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3月8日,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原告代其向重庆尼尔杰燃气有限公司支付396万元,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但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基础设施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原告该笔款项,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本院。)、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9年10月9下午2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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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6

    原告邓朝富与被告杨嵛钦、杨有涛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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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83民初23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邓朝富 当事人- 贵州弘林昌矿业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嵛钦 杨有涛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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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3民初2369号原告邓朝富与被告杨嵛钦、杨有涛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为“申请执行人邓朝富与被执行人贵州弘林昌矿业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川0683执4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该案连带给付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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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7

    邓朝富与贵州弘林昌矿业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嵛钦、杨有涛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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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683执异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弘林昌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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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邓朝富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弘林昌矿业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追加杨嵛钦、杨有涛为被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68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申请执行人邓朝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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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
    8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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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1524民初1679号 -

    原告- 蔡光江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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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本锐:本院受理原告蔡光江与被告戴本锐、胡永松、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524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戴本锐、被告胡永松在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出资股权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原告蔡光江人民币26650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戴本锐、被告胡永松补充赔偿原告蔡光江人民币26650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8121元由被告戴本锐、被告胡永松、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商城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版刊登日期:2018-11-09上传日期:2018-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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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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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执恢77号 -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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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川1102执恢77号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乐中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乾超于2018年2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陈明、钟成丽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恢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本案执行标的: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60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市天星路花园分理处;帐号,22363801040001861。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22733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8-03-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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