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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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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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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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贞贵、杨仁贵等与中晨路桥建筑河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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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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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卢河、卢凤勇等与中晨路桥建筑河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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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卢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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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州贵万利投资有限公司、王卫斌与被执行人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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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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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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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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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猛与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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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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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卫斌等与杨飞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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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贵万利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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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刘某2、刘远雪等与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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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刘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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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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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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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猛、刘永飞等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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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王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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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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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0402执272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2 | (2020)黔0422执1200号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3 | (2020)黔0402执1421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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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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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955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沈健 当事人- 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张士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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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沈健诉被告张士佳、夏旭、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健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士佳、夏旭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士佳、夏旭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并以38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息LPR3.85%的四倍从2021年2月1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43776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士佳、夏旭立即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息LPR3.85%的四倍从2020年8月1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为10752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东方花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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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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