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楚环罚字〔2021〕40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大石门选厂尾矿库扩容工程及矿山深部开拓工程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评价竣工验收,大石门选厂尾矿库已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选厂堆矿场原矿堆放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四万元罚款。对你(单位)合计处二十四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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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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