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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朝建设

    浙江中朝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盐官镇春熙路17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0号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实,被处罚人作为海宁市周王庙镇新丰路南侧、创新路西侧海宁杰特玻纤布业有限公司纺织车间(一期)、研发车间(二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该项目扬尘防治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未对部分未施工区域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南侧未采用硬质密闭围挡。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5-0009号)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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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详情
    2 嘉税二稽罚[2021]22 嘉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未取得合规凭证列支营业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在2017年取得启东市南阳镇枫叶苗木种植场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7年6月21日,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16047647-16047653,货物名称“苗木款”,价税合计共645000元。经调查,上述7份发票取得过程如下:你单位2016年初承接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厂区绿化项目,项目经理是傅华建。一位名为王俭的苗木业务员来到工地现场向傅华建推销苗木。在施工现场查看图纸及规划后,双方进行合作,约定王俭把苗木送到工地,并保活一年,一年内负责浇水、修剪、打药等养护工作。货款由傅华建以现金方式分批预付给王俭。2017年6月苗木保活一年到期,王俭将上述7份发票交给傅华建,并以现金方式结清剩余货款。傅华建称由于是上门推销,未签订购买苗木合同,也未对王俭与启东市南阳镇枫叶苗木种植场的关系进行核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情形。取得发票后,你单位财务将上述7份发票所列货物金额于2017年12月31日第63、64、65、66号凭证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共645000元,并于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45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我局调查核实,上述7份发票为你单位取得的不合规发票,2017年已结转的成本645000元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61250元。你单位未取得合规凭证列支营业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0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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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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