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21]0307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0日13时37分,高新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元天科技大楼*座*楼*室的杭州朴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1月3日登记使用的网站“朴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网址:www.pd-tech.cn)未按照要求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进行联网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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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详情 |
| 2 | 杭税一稽罚[2019]34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朴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从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14667259、14667274、14667275、14716155),金额合计229059.84元,税额合计38940.16元,价税合计268000元。2017年5-7月共抵扣进项税额38940.16元,2017年结转成本229059.84元,该企业2017年亏损-557179.89元,调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涉及留抵税额,实际应补缴2017年5月2615.38元,6月26153.84元,9月6701.26元,共计35470.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建税2017年5月183.08元,6月1830.77元,9月469.09元,共计2482.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上述四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结转成本,经计算,应调整增加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9059.84元,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57179.89元,调整后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28120.0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补缴的增值税35470.48元处以60%罚款21282.29元,对补缴的城建税2482.94元处以60%罚款1489.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15条第二款,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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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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