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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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舷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舷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9月14日10时25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舷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拱墅区湖墅南路407-6号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垃圾集置点设置的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纸盒、玻璃瓶等可回收物,其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当事人未对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其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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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2 | 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0]014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米市巷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拱墅区杭州舷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与流动人口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后该单位未按规定把王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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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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