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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芯达

    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埔长莘路9号03厂(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唐勤章、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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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当事人-唐勤章
    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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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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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上海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冰 被告- 深圳赋予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索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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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 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索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赋予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索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赋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在第10类上的第852822号“HAIER海尔”商标、第4534805号“海尔”商标和第15651569号“HAIER”商标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被告二至被告四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海尔康”标识的侵权产品,被告一至被告四销毁带有“海尔康”标识的库存商品,被告五立即删除带有“海尔康”标识的链接;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二在八十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就其中十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就其中十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赔偿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98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九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郭冰 电话:0755-28923562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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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2

    (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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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赋予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索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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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索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赋予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索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芯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赋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73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在第10类上的第852822号“HAIER海尔”商标、第4534805号“海尔”商标和第15651569号“HAIER”商标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被告二至被告四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海尔康”标识的侵权产品,被告一至被告四销毁带有“海尔康”标识的库存商品,被告五立即删除带有“海尔康”标识的链接;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二在八十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就其中十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就其中十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赔偿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98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九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5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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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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