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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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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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民初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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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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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光启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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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民初52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光启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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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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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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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91执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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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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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安迪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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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执15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安迪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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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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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安迪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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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执15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安迪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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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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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光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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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50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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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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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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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91民初3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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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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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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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91执保92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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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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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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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74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康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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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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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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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256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晶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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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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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111执1016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1 | 详情 |
2 | (2020)苏0925执9号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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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41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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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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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414号高中平、彭安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414号变更审判员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中平、彭安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高中平、彭安玉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中平、彭安玉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539775962021-06-2917:30:02:12(2021)粤0112民初141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原告,履行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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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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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793号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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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7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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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793号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279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变更审判员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分五期计算,第一期以899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期以999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期以55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四期以37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五期以7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5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4元、财产保全费2449元,均由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该款,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539775982021-06-2917:30:06:299(2021)粤0112民初2793号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原告,计算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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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3 |
(2021)粤0112民初2793号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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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7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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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793号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6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471.42元(以每期货款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支付期满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上暂合计385871.42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16: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538420982021-03-2214:16:42:530(2021)粤0112民初2793号原告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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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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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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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董新立 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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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依法向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购款12,7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8日的利息为212,271.04元;2020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投资回购款12,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588元,由被告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负担99500元,由原告负担88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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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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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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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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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依法向深圳市锐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精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董新立、无锡明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734号案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21年1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杨佩柔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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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6 |
(2019)粤0306执174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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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74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康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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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7474号江西艾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1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74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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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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